(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1-30

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杨亨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科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杨亨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已经倒闭,被告杨亨均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科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900元及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其中违约金以实欠款额从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科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

三、被告杨亨均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科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97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杨亨均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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