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头镇旭辉喷涂化工厂诉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法定代表人梁耀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头镇旭辉喷涂化工厂支付货款331875.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0月8日起以实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梁耀强对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8元,减半收取3139元,由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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