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加油站诉被告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加油站退回货款1487800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68元,由被告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加油站已预交,被告上海富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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