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2-23

陈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飞诉被告陈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东旭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刘金飞归还借款37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2月2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4元,由原告负担294元,由被告陈东旭负担874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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