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裁定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5-12-23

何泽雄、余健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泽雄、余健荣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南安北路62号之一5幢房屋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被告何泽雄、余健荣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如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缴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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