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着“合法”外衣放高利贷

市第二法院通报,中山北部镇区民间借贷涉案金额3年涨12个亿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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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市第二法院召开今年首场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几年民间借贷案总体情况。3年来,中山北部镇区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大幅增加,涉案金额从2013年的3.26亿元涨到了2015年的15.43亿元,仅2016 年第一季度,涉案金额4.15亿都超过了2013年总和。在案件特点上,“职业放贷人”持续增多,高息借款十分普遍,为规避法律最高利率限额的隐形利率大量存在。
  ■典型案例
  违约金的标准超出法律规定
  2015年4月22日,麦某某与何某某、李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由麦某某向何某某、李某某提供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4%的利息以外,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需支付12万元违约金。由于两名借款人在还款16.5万元后没能返还余下款项,麦某某遂向法院起诉,索要剩余借款及违约金。
  市第二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能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双方借款合同里看似月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而且麦某某起诉时也没有主张利息只是主张违约金。但12万的违约金的标准已超出法律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
  隐形利率超限不被法律支持
  “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法律规定允许的上限十分常见,而且还存在大量的隐形利息。”该院民一庭庭长杨靖华说,一些职业放贷群体约定的利息大都超过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有的甚至高达银行同期利率的10余倍,常见的月利息在2%-6%左右。
  同时,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出借人通常既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有的还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服务费;有的表面上将合同、转账凭证都做得符合法律规范,但实际操作中却以第三人的名义收取高额利息或者在出借款项时即时扣除利息;有的不断把借款及所产生的利息转化为新借据,用以掩盖其复利计算。
  ■案件特点一
  君子协议风险大发生纠纷索还难
  这些民间借贷案有什么共性?该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庆争说,近年来民间借贷案的放贷主体呈现多元化。据统计,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案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的约占收案数的86%。大部分建立在熟人、亲朋好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多以口头约定、借条等方式,手续简便,抵押、质押、担保的较少。
  法院发现,民间借贷的部分出借人存在风险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防控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借贷凭关系、感情搞君子协议,借款、还款都没有手续,发生纠纷后空口无凭;有借贷手续不完备或存在瑕疵……”张庆争说。
  ■法官解读
  有的借据里“借条”“欠条”分不清
  张庆争建议,出借款项时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高息而盲目出借。
  此外,有的借据里“借条”“欠条”分不清。张庆争说,借款就应当写为“借条”或“借款合同”,而不应写成“欠条”,因为“欠款”不能反映出是借款关系还是因其他原因所欠下的款项。借款合同应当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以防日后出现纠纷难以维权。建议出借资金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尽量不用现金交付。
  ■案件特点二
  借贷用途多样化职业放贷人增多
  此外,民间借贷的用途也在日趋多样化。过去的民间借贷多以用于上学、看病等日常生活消费借贷为主,如今的民间借贷涉及制造、加工、物流等诸多领域,大部分用于项目开发、扩大再生产、开办工厂、企业融资型借贷,还有用于炒股、炒房、个人消费等活动,纠纷标的金额因此猛增。
  借贷用途的多样化使得 “职业放贷人”群体也不断涌现。一些自然人为了追逐高回报也开展民间借贷业务,通过制定借款格式合同,拟定详细的放贷、催款流程,使民间借贷呈现职业化、专业化。今年,该院受理其中一个案件标的额就达到8900余万元。
  ■法官解读
  追讨欠款要依法假诉讼将被驳回
  如果遇到借款人赖账,出借人有哪些途径维权?杨靖华表示,如果借款人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方式,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此外,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将对合法借贷依法保护,对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依法判决予以驳回原告的请求,对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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