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6

孟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孟刚愎自用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直接联系到其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28元及违约金(每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从当月6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至2015年8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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