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6

焦作市同鑫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同鑫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焦作市同鑫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市同鑫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00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8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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