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6

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胡健婷:

  本院受理原告周达康诉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梁耀强、胡健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已经倒闭,被告梁耀强、胡健婷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耀强、胡健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向原告周达康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8日起以实欠金额按月息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梁耀强、胡健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0元,由被告梁耀强、胡健婷、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17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