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098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6

熊爱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爱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3098号,因被告熊爱明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票据款项84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6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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