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562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6

林兴文:

  本院受理原告何奇缘诉被告林兴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输费75480元以及滞纳金,暂计算至起诉日为19624.8元(从2015年2月1日起计至全部清还之日,按月利率2%,以75480元为本金计算);二、被告补偿原告停工损失30000元(按1000元每车每天计算,共10台车3天);三、被告支付被告车辆退场费10000元(按1000元每台车计算,共10台车);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计13510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志专、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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