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6

周洁凤:

本院受理原告梁建华诉被告周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洁凤不在户籍登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洁凤对(2014)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黄金发向原告梁建华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809元,合计4109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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