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7

中山市鸿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文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鹏洋农机推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鸿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文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山市鸿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结业,其法定代表人苏文选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鸿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鹏洋农机推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4300元及违约金17215元;

   二、被告苏文选对被告中山市鸿辉机电设备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鹏洋农机推广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2元,减半收取3361元,保全费2242元,合计5603元,由被告中山市鸿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文选负担(该款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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