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7

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长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已经结业,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长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9526元及利息(以欠款数额,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2元,保全费1668元,合计6410元,由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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