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07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7

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梁炯添诉被告李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307号。因被告李超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至2016年3月1日拖欠的租金、电费、各项水费、税金等费用合计730945.09元,并以730945.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其中630295.09元部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50325元部分自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50325元部分自2016年2月1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违约金为27526.75元);3.判决原告有权没收被告缴纳的风险保证金2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7月25日下午3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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