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35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7

黄承运:

   本院受理原告陈标满诉被告陈鹏、黄庆超、黄承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陈鹏、黄庆超共同偿还款项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68000元(自2015年3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14日,月利率按30%计付)给原告;(合计人民币568000元)2、被告黄承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志专、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10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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