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281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7

孙超男、杨敏、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朝辉诉被告孙超男、杨敏、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孙超男、杨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8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孙超男、杨敏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000元;三、被告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对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曾志专、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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