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492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7

钟宪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宸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宪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4492号。因被告钟宪坤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地产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房地产的租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暂计至2016年4月8日租金为人民币20000);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水电费(暂计至2016年4月8日水电费352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租金、水电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拖欠金额的1%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8日违约金19367.85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7月21日下午3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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