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90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901号
汤伟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万佳隆五金厂与被告汤伟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90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13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3050.72元(以3813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总金额的日息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8日为3050.7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9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汤伟达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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