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98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987号
梁志波:
本院受理原告叶细娴与被告梁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98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8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8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19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志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0760-89828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