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805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8054号
陈惠周:
本院受理原告谢亚弟与被告刘南超、陈惠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80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27日住院医疗费48578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额范围内对以上第一项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180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惠周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19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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