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44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441号
黄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文与被告黄建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4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5000及利息2436.15元(以5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为2436.15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案件受理费。
(2022)粤2072民初194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建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0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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