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61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614号

王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同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琼华、王林、中山市欣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6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5928.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6500元(被告一应以75928.3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截至2022年11月17日,暂计为65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暂计人民币10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96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21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22587260承办法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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