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6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653号
吴佳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成标与被告吴佳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6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工资款92319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196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佳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21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578、22588643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