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66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669号
王宁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爱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泓耀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何垒、王宁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6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4975.77元及违约金11987.08元(以684975.77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利率自2022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为11987.08元);
二、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以上暂合计:701962.85元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2)粤2072民初196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宁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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