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73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736号
蔡水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星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水清、张美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7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返还45005.09元、支付2018年3月31日前的利息18682.29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29163.30元(以45005.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30日为29163.30元)给原告;
二、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31155.2元给原告;
三、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197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蔡水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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