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76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767号
张荣康:
本院受理原告李铨炽与被告张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7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300元及利息(以15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97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荣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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