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99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994号
张伟、陈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宝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9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690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6900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项暂共计6900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199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伟、陈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21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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