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33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333号
卿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冠昌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卿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20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2018年8月份在原告修车费转为借款的4000元及9月份的维修费尾款1810元,共计581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20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卿小丽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590、22588053承办法官:杨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