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62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6-24

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徐传国:

  本院受理原告左卫军诉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徐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已经倒闭,徐传国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左卫军支付货款20419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1日起以实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左卫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元,诉讼保全费1830元,共计7060元,由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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