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641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粤2072民初1641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刘立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与被告刘立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刘立群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6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立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清偿截至2022年7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27500元、利息579.05元、违约金814.07元、手续费3300元及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手续费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计算;

  二、被告刘立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对被告刘立群名下车牌号码为粤L577GY的车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被告刘立群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234元,被告刘立群负担2942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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