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53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530号
何志和:
本院受理原告农福浩与被告何志和、湛江隆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5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何志和、湛江隆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603.55元(详见赔偿费用清单);
2、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诉求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195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何志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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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22588622、22588619承办法官:阮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