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61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617号
赵静:
本院受理原告古小毅与被告赵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6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050元及逾期利息(以2205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15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96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赵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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