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63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633号
罗舒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梁俊华、李文新、黄国华、罗舒华、张日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6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373.81元,手续费17.28元及利息9985.61元、违约金4017.7元【暂计至2022年7月21日共计29394.40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5年版)》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96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罗舒华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131、22588070承办法官:石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