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91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919号

苏文成、李小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鼎环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文成、李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9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货款75502元及利息(以7550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99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苏文成、李小玉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131、22588070承办法官:石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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