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94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941号
欧嘉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与被告欧嘉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在保险赔偿氛围内赔偿原告保险金5038元及相应利息,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欧嘉洲承担赔偿责任(利息以503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9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欧嘉洲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131、22588070承办法官:石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