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943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袁万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心诉被告简艳霞、袁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计算付清之日止,暂计到2016年5月28日止为7500元)。合计5075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金锋华、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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