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152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中山市联华印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贻新诉被告中山市联华印染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2-3月份的工资46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自2011年3月-2015年2月期间的折旧费总额的4%,即96万元给原告;3、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23000元和18.6万元赔偿金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金锋华、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