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340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吴浩文: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花诉被告陈玉连、叶健祥、吴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吴浩文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金额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15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3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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