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764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7649号

中山市港忠电子有限公司、曾肇静、平南县港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静光与被告中山市港忠电子有限公司、曾肇静、平南县港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陈贞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764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港忠电子有限公司、曾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静光支付货款3319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分别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算;以1519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算,均按LPR的1.5倍计算至货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贞朋在被告中山市港忠电子有限公司、曾肇静第一项货款债务71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5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货款本金71575元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对中山市港忠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山市港忠电子有限公司、曾肇静、陈贞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静光支付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欧静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8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82元,合计88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港忠电子有限公司、曾肇静、陈贞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欧静光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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