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877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8771号

李武才、严庆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汝枝与被告李武才、严庆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877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武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汝枝支付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租金10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武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汝枝支付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租金1094110元及滞纳金(2020年7月11日至2022年6月1日滞纳金为39669.58元,自2022年6月2日起,以1094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汝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42元,由被告李武才负担。原告李汝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64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李武才应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564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武才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李汝枝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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