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069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0691号

田其运:

  本院受理原告郭泳德与被告田其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069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其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泳德返还租赁保证金9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泳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7.0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田其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郭泳德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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