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500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5003号
邓燕军、卓木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邓燕军、卓木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500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燕军、卓木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3149.52元、违约金1493.69元、手续费4775.5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1月4日利息13769.45元,后以123149.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仅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邓燕军、卓木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其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5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邓燕军、卓木要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