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519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5195号

中山市古镇昌太昌百货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昌太昌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5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昌太昌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5345627号、第5825607号、第4352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其门头招牌中的“世纪华联”文字;

  二、被告中山市古镇昌太昌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即810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昌太昌百货商店负担70%即1890元并直接向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