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8618号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邱越华: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虹瑞电器厂与被告邱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186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越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虹瑞电器厂支付货款597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97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虹瑞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59元,合计205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虹瑞电器厂预交),由被告邱越华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虹瑞电器厂支付。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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