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24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240号

区炎明:

  本院受理原告潘美弟与被告区炎明离婚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240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要求离婚后女儿区好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区好柔18岁;

  3、2022年冈东卖地分得13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补偿原告65000元;

  4、2011年至2016年共5年被告补回原告帮忙看店及送桶装水工资180000元;(5年*3000元*12个月=180000元)

  5、被告向原告补回13年生活费312000元;(2000元*12个月*13年=312000元)

  6、一切法律产生起诉费由被告支付。

  (2022)粤2072民19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区炎明。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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