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24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240号
区炎明:
本院受理原告潘美弟与被告区炎明离婚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240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要求离婚后女儿区好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区好柔18岁;
3、2022年冈东卖地分得13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补偿原告65000元;
4、2011年至2016年共5年被告补回原告帮忙看店及送桶装水工资180000元;(5年*3000元*12个月=180000元)
5、被告向原告补回13年生活费312000元;(2000元*12个月*13年=312000元)
6、一切法律产生起诉费由被告支付。
(2022)粤2072民19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区炎明。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