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931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9311号
金永桓: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亚加斯灯饰门市部与被告金永桓、金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931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剩余货款312966元,并从起诉至全部清偿完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19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金永桓。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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