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11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114号
中山市金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宋永芳、王倩倩: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贵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宋永芳、王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2011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0817.32元以及相应利息(以310817.32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的利息为976.92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316794.24元)
(2022)粤2072民20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金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宋永芳、王倩倩。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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