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21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212号

中山市一群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文爱皋、贺巾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映佳照明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一群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文爱皋、贺巾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2021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支票金额78600元及利息(以货款786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2、3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2022)粤2072民20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一群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文爱皋、贺巾珍。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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