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880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8803号
曾辉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曾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辉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9月21日未还本金274444.6元、利息21961.59元、罚息916.65元、复利1428.84元及自2022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从2022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LPR+83.5个基点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LPR+83.5个基点)×1.5计算;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LPR+83.5个基点)×1.5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以实欠本金、实欠利息为基数,按(LPR+83.5个基点)×1.5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对被告曾辉海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阜3路320号穗茵庭1幢205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655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被告曾辉海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2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曾辉海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